来宾市出台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地方性法规

未按规定对水池清洗消毒最高罚3万元

策划: 来源: 责任编辑: 叶梦莹 作者: 时间: 2023-05-31

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批准来宾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将由来宾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条例明确,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条例明确,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所需建设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考虑到居住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再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非常困难,条例要求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条例规定,既有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鼓励创新资金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鼓励和支持建设单位、产权人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负责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改造,合理布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促进节能降耗。产权人依法决定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实施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的,可以约定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出资改造,以及改造后的设施所有权归属。

条例作出了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收费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运营维护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等相关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具体价格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运营维护的,其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

条例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卫生许可,方可从事供水活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维护管理多个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其供水范围相互独立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许可。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应当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并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从事城市二次供水活动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安排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每半年对水池(箱)清洗消毒一次以上。清洗消毒结束,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水质检测结果及清洗消毒情况应向用户公示。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条例要求,水质污染或者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所在地二次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城市二次供水水质异常变化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或者二次供水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确保水质安全。

凡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的;未按规定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

来源:平安广西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