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策划: 来源: 责任编辑: 叶梦莹 作者: 时间: 2023-03-24

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召开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立法质量,根据《来宾市立法条例》及《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听证办法》相关规定,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将对《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有关条款举行立法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时间:2023年4月下旬。

地点: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四楼411会议室。

二、听证事项

《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有较大影响且存在较大争议的条款: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维护农贸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市场经营秩序;依法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农贸市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推进行业组织建设,指导、督促行业自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指导农贸市场网点规划布局和农贸市场新建、改建、扩建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管理农贸市场的治安和周边道路交通秩序。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规划的监督管理。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动物防疫工作,做好活畜禽经营场所消毒、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工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其他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临时农贸市场】 市、县(市)中心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因网点缺失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经市、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等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设立。

第二十条【自产农产品销售规范】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内集中划定不少于销售区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区域作为自产农产品销售区,并设置显著标识,对自产区农民免收摊位租赁使用费。

自产区农民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登记进场信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第二十三条【周边管控】 农贸市场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摊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周边公共区域占道经营、摆摊设点。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临时摊点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促进临时摊点进入农贸市场经营。

三、听证陈述人、旁听人

(一)听证陈述人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均可申请成为听证陈述人。听证陈述人应当对听证事项有明确的书面意见、建议。听证陈述人名额暂定为15至20人,我们将根据听证会报名人员的行业特点和专业知识等因素,从不同职业、不同区域的报名人员中确定听证会参加人,其中:

1.从报名参加听证、年满十八周岁、从事农贸市场经营、与农贸市场经营有厉害关系以及农贸市场主管部门的本市辖区内的公民、法人(含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与本立法项目存在利害关系或管理关系的申请人中确定听证代表10~15人。

2.从报名参加听证的本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专家或立法专家顾问中确定听证代表5人左右。

(二)旁听人

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旁听人员不超过5人。本市行政区域内,凡年满十八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均可申请成为旁听人,也可从报名人员中遴选产生。

四、申请方式

(一)自公告之日起接受传真、电子邮件、现场登记等方式申请。申请人员需填写《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附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传真:0772-4278266邮箱: lbrdfgw@163.com.

(二)申请截止时间:2023年4月14日,现场登记地点为来宾市人大机关三楼320室。

五、其他事项

(一)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未达到本公告所列人数的,由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决定是否举行,继续举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具有代表性的机关、组织以及有关专家学者、人大代表、基层代表等作为陈述人参加立法听证会;听证陈述人的申请人数超过本公告规定人数的,听证陈述人由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确定。

(二)听证陈述人应当出席立法听证会,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三日前告知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同意,听证陈述人可以将书面陈述意见或者录音、录像资料等提交听证机构,也可以委托他人参加立法听证会。

(三)旁听人员按照申请在先的原则确定。

(四)听证会具体时间及所涉及的其他事项,待听证陈述人和旁听人确定后,另行通知。

联系人:覃振龙0772-4272293、15778432220

附件: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立法听证会申请表.docx

来宾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23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