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策划: 来源: 责任编辑: 叶梦莹 作者: 时间: 2022-09-30

关于《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城市二次供水,是指当城市生活饮用水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或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时,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储存、加压后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二次供水是城市供水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供水安全的“最后一公里”。

为了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城市二次供水的水量、水质、水压和用水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了《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就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适应国家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客观要求

2015年国家四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要求对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推行统建统管,解决当前城市二次供水在设计、运维和收费上的问题,保障城市生活饮用水安全,降低运行成本。制定《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是规范我市城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的必要手段。

(二)不断满足城市生活用水的需要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不断加快,房地产开发及居民住宅建设的迅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有必要加强城市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和城市供水的正常运行。

(三)切实解决城市二次供水存在的问题

由于二次供水设施缺乏规范建设和有效管理,本市二次供水在发展过程中存在和反映出不少问题:

一是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标准不统一,因缺乏统一的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标准,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又分属不同的利益主体,建设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和材料选择上低质化,水池、水泵、管道等材质良莠不齐,运行故障频发,造成后期管理服务正常运营难以为继,严重影响居民安全、正常用水,且不合理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容易影响市政管网的正常运行;

二是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不规范,导致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使得二次供水水质存在安全隐患;

三是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不明,二次供水与供水企业天然不可分割,但二次供水设施又没有统一移交给供水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必然导致责任主体不明。这些存在的问题与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品质密切相关。因此制定《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是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

二、立法依据

起草《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相关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一)立法调研

1.2021年3月4日,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列入2021年立法调研项目,并明确由来宾市城市管理局牵头起草。

2.2021年8月18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书面征集调研意见。

3. 2021年9月28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市人大办、市机关事务局、市司法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水务集团公司等部门,赴南宁市开展二次供水管理立法调研。

4.2021年12月27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在组织书面调研及到南宁市调研的情况下,向市司法局提交《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完成立法前期起草调研工作。

(二)起草条例草案

1.2022年4月23日,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政府立法项目。

2.2022年4月29日,来宾市人民政府印发《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组织机构、部门职责、起草步骤等。

3.2022年5月10日,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印发《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列入2022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起草项目。

4.2022年5月12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在汇总各起草部门提供的文稿基础上,形成《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初稿的撰写。

(三)广泛征求意见

1.2022年5月12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共16个单位发函征求意见,收到16个单位的反馈意见,其中无意见的单位9个。市城市管理局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对预案做了调整修改,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做了书面说明。

2.2022年6月2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在来宾市人民政府官方门户网站上发布《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刊登草案全文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时间32天。未收到相关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

3.2022年7月6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人员到兴宾区住建局、兴宾区卫生健康局、合山市发改局、合山市供水公司、忻城县发改局、忻城县司法局、忻城县自来水公司、武宣县自来水公司、广西宝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来宾市分公司进行现场调研,收集其对《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的建议。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对符合实际情况的意见予以采纳并对预案做了调整修改,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做了书面说明。

4.2022年7月11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组织各起草部门及立法服务机构起草负责人召开《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初稿改稿会,对征集到的意见和建议逐条分析、讨论,同时对初稿进行逐条论证、修改,形成《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经来宾市城市管理局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初审

(五)报市司法局审查

2022年7月20日,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将修改完善的《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审查。

(六)报市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

市司法局经合法性审查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2022年9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日提交市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

(七)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修改

根据2022年9月15日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一次审议意见,9月22日组织市人大有关专工委、政府部门和第三方负责人等进行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特别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1.从地域范围的角度来看,我市城乡(镇)发展不平衡,城镇二次供水需求较小,城镇二次供水发展相对滞后,条例草案明确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县(市、区)其他建制镇规划区可以参照适用,有利于精准实施。

2.从事项范围来看,通过立法前期调研,我市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问题较为突出,管理需求和民众呼声较高,其他如工业等用途的二次供水需求较小,条例草案将“城市二次供水”限定在“城市生活用水”的范围,针对需求精准立法,不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也不包括生产用水。另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除新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外,已经建设且正在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也应一并纳入适用范围。

(二)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

充分考虑来宾市部门机构的设置情况,条例草案第五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两级的管理权限范围。《条例(草案)》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外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三)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1.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所需建设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考虑到居住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再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非常困难,《条例(草案)》要求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关于改造资金筹集,鼓励创新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

3.提前在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前期介入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环节,能够有效提高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对后期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营维护管理将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技术审验意见。同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需同时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验收。

(四)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者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实现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同时明确了管理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

(五)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收费

条例草案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费用作出规定,明确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具体价格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制定。同时考虑到制定城市供水水价需进行一定时间的成本测算,城市供水水价从制定到公布需要一定时间,这期间内的运行维护费用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自行承担是不合理的,条例草案规定,在价格主管部门出台包含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维成本的水费前,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可以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进行合理收费。

(六)关于行政处罚标准

条例草案规定的行政处罚,在参照其他城市二次供水条例的处罚标准,广泛收集各单位(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来宾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拟定处罚标准。

五、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条例草案设置的条款,规范管理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工程,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各项工作程序入手,进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同时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细化行政处罚范围、标准,行政处罚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责任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制裁,起到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可以对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起到规范和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