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要“烟火气” 也要“文明味”
去年3月28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并于同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来宾市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立足民生需求,选准“小切口”做好立法。农贸市场是群众生活消费的重要场所,其繁荣发展和管理规范直接关系到市民的日常生活。由于管理缺乏具体的法律法规,同时来宾作为新建市缺乏城市管理经验,因“繁荣的马路市场”与“空置的农贸市场”问题,2013年曾被中央媒体曝光批评。2019年来宾市入围“全国文明城市提名”,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短板更是亟需解决。来宾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方调研论证,将解决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问题作为立法的重点,旨在通过法规来规范和提升市场的整体环境,确保市民购物安全便捷的同时拉动农民增收,让农贸市场的“烟火气”融入“文明味”,提高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厘清“四方”责任,构建农贸市场良好管理体系。市场的规范运行不是经营者单方面的事,也不是某一个部门一家之事。《条例》分层级规定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的领导职责和乡镇一级政府的协助职责;明确商务主管部门在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建设规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星级农贸市场创建等方面的综合协调职能;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等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条例》强调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场内经营者是贯彻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人,同时明确规定了二者应当履行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加强执法协作,体现“共治”氛围。“小市场,大社会”,农贸市场建设管理涉及商务、市场监管等10多个行政监管部门,为此《条例》多处强调了多部门联合协作机制。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星级农贸市场创建规范;市场监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联合检查制度,避免多头检查干扰经营主体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条例》规范活禽经营方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市场开办者按照动物防疫的要求实行活禽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市场监管部门监督场内经营者遵守活禽经营“三区”分隔制度,两个部门之间的权责清晰,又分工配合,提高了活禽经营的监管效能。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体现立法温度。《条例》明确规定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对在该区域临时出售少量自产农产品的农民免收摊位租赁费,让利于民、方便于民。农贸市场周边是否应当禁止设置农产品临时经营区,来宾市人大常委会经组织审议调研和立法听证,发现各地实际存在一定差异、各方意见难以统一,《条例》最后只规定政府在本行政区域设定用于销售农产品、农副产品的临时经营区域,应当结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进行合理设置,必要时听取周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和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代表等意见。在法律责任的设定上,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对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均先予以违法行为人自行纠正的机会。在对农贸市场的监管过程中,提高服务意识,加强管理和指导,体现法律的“人情味”。
来源:广西日报
编辑:叶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