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首次修改地方性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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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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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8
2月27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来宾市立法条例〉等二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修改决定草案)。这是来宾市2016年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首次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修改。
据了解,《来宾市立法条例》于2016年11月施行,对我市建立健全立法体制机制、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和强化法治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市人大常委会持续对《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和审议意见建议的跟踪督办,发现条例存在部门职责划转调整、上位法规定修改、实施条件改变等问题,为推动改革制度适应改革的需要,确保改革举措于法有据,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在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环节,委员们对修改决定草案的必要性、及时性给予肯定,并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表示,会后将深入研究审议意见,深入基层一线和有关部门、立法联系点,以及北之江流域沿线部分村屯、企业、园区等,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召开集中改稿会、专家论证会等,确保本次地方性法规修改工作顺利推进。
文字:庞龙、覃振龙
初审:邓乐达
终审:黄寒冰
编辑:叶梦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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