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实施

策划: 来源: 责任编辑: 叶梦莹 作者: 时间: 2024-04-01

3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批准了《来宾市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我市农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包括总则、规划建设、经营规范、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章三十五条,着力解决“四方”责任不清、建设规范缺失、临时摊点杂乱和活禽经营规范不足等难点堵点问题,让农贸市场的“烟火气”融入“文明味”。

针对农贸市场管理“四方”责任不清的问题,《条例》规定了市、县、乡三级政府的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商务主管部门是农贸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规划,制定实施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建设和升级改造等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的登记注册,受理消费投诉和举报,监督管理市场内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等工作。同时,《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场内经营者是贯彻执行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等。

针对我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规范缺失,现有农贸市场老旧、功能差、人气低等不足,《条例》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保障农贸市场用地需求、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对不符合建设规范的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针对农贸市场周边临时摊点较为杂乱的问题,《条例》规定县(市、区)城区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各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贸市场周边流动摊点和临时摊点的综合治理,采取措施引导其进入农贸市场规范经营。

同时,为纾解农民卖菜难、市民买菜贵问题,《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划定不少于销售区总面积百分之五的区域,用于农民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对在该区域销售的农民免收摊位租赁使用费。

针对活禽经营不够规范的问题,《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做好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工作,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同时,《条例》还对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其他固定场所经营活禽的行为进行了规范。

文字:庞   龙

初审:邓乐达

终审:谢森林

编辑:叶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