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的说明

策划: 来源: 责任编辑: 叶梦莹 作者: 时间: 2023-04-12

关于《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的说明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不断满足城市发展生活用水的客观需要。随着我市各项经济社会建设不断加快,市城区常住人口增长较快,房地产开发及居民住宅建设相应迅速发展,高层建筑不断增多,城市二次供水安全保障面临挑战,加强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确保城市公共供水正常运行的客观需要尤为迫切。

(二)切实解决城市二次供水存在问题的现实需要。一是二次供水设施建设执行标准不统一,缺乏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等依法参与技术审验等,建设单位在设计施工上不严格不规范,选择低质甚至劣质的二次供水设施设备和材料,造成后期运行故障频发、维护管理成本居高、责任矛盾多发等,严重影响城市公共供水安全运行,影响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并给社会稳定带来一定隐患;二是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不规范,安全防范系统存在问题较多,导致设施设备得不到正常的维护、保养,使得二次供水水质存在一定安全隐患;三是二次供水设施运行维护的主体责任不明,二次供水与供水企业天然不可分割,但二次供水设施又没有统一移交给供水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日常监管中不时出现责任主体争议、责任不落实、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明等问题。

(三)适应国家规范二次供水管理的法治需要。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城建〔2015〕31号),要求对城市居民生活二次供水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专业化水平,降低运行成本;鼓励推行统建统管,解决当前城市二次供水在设计建设、运行维护、水质安全和合理收费上的问题,保障城市居民生活用水质量和安全。制定《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是落实上级监管要求,规范我市城市居民生活二次供水管理的法治保障。

二、立法依据

《条例(草案)》的立法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吸收《关于加强和改进城镇居民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与管理确保水质安全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国家、自治区相关政策要求,并借鉴南宁、安阳、晋中等区内外各市立法经验。

三、起草审议过程

(一)开展起草调研。《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将《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列为起草调研项目,市政府明确由市城管局承担牵头起草工作。2021年8-12月市城管局向各县(市、区)、各有关单位(部门)开展书面调研,组织各部门赴南宁市开展二次供水管理立法实地考察等,最后形成《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立法调研报告》提交市人大办公室、市司法局。

(二)完成草案初稿。根据《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和《来宾市人民政府2022年立法工作计划》,《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列为2022年完成审议的项目。2022年4月29日,市政府印发《来宾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条例草案起草组织机构、部门职责、工作步骤等;5月12日,市城管局牵头经多次讨论修改,完成《条例(草案)》初稿。

(三)广泛征求意见。2022年5月12日,向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单位(部门)发函征求意见,市城管局对收到的7个单位实质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分析,对条例草案初稿做了进一步调整完善,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做了书面说明。6月2日,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来宾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对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初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期满未收到相关社会公众提出的意见建议。7月6日,组织到兴宾区、合山市、忻城县等现场调研,听取有关单位(部门)、供水企业、物业公司的意见建议;7月11日,组织各起草单位(部门)、第三方立法服务机构起草负责人等,结合现场调研和收集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逐条、逐字地论证和修改,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

(四)政府提请审议。2022年7月20日,市城管局经集体研究同意将《条例(草案)》送审稿提交市司法局,市司法局经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通过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9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同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

(五)人大审议修改。2022年9月15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次审议,9月22日组织市人大有关专工委、政府部门和第三方负责人等进行集中修改,形成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9-10月期间将修改稿发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在来宾人大网、来宾人大在线APP、来宾日报、微观来宾等媒体网站全文刊发,并开展《条例(草案)》主要问题内容问卷调查,组织到武宣县、兴宾区开展实地考察调研和召开座谈会等,广泛深入地听取和收集各方意见建议;10月13-14日,到南宁市考察交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和立法经验,赴自治区住建厅汇报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主要内容、听取意见建议,并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协助下召开条例草案专家论证会;10月25日再次组织市人大有关专工委、政府部门、市人大立法专家顾问和第三方立法服务机构负责人等,对条例草案一审后修改稿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和讨论,形成《条例(草案)》二审稿。2022年12月26日,来宾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条例草案。

四、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条,分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三章“运行维护”、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特别需要说明的内容:

(一)关于适用范围

条例草案第二条规定了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1. 从地域范围的角度来看,尽管我市城乡(镇)发展不平衡,除金秀县桐木镇等少数城镇外二次供水需求较小,但从实施乡村振兴和城乡一体化发展方向考虑,同时保持与自治区住建厅拟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试行)》一致,条例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都适用。

2. 从事项范围来看,通过立法前期调研,我市城市居民生活饮用水的二次供水问题较为突出,管理需求和民众呼声较高,其他如工业等用途的二次供水需求较小,条例草案将“城市二次供水”限定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的范围,针对需求精准立法,不包括客运船舶、火车客车等交通运输工具上的供水,也不包括生产用水。另外,根据我市实际情况,除新建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外,已经建设且正在运行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也应一并纳入适用范围。

(二)关于政府部门的职责分工

充分考虑来宾市部门机构的设置情况,条例草案第六条明确了市、县(市、区)两级的管理权限范围。条例草案规定,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二次供水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县(市、区)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外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

(三)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和改造要求

1. 条例草案明确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对水压、水量的要求超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所需建设投资纳入工程项目总概算。考虑到居住建筑工程竣工投入使用后,再补建或改造二次供水设施非常困难,条例草案要求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2. 已交付使用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技术、卫生和安全防范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关于改造资金筹集,鼓励创新筹措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多渠道筹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改造费用。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规定执行。产权人可与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约定改造出资和改造后相关设施所有权归属。

3. 在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前期介入设计、竣工验收等,能够有效提高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建设质量,对后期的运营维护管理将带来极大的便利。条例草案规定,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计方案应当经卫健部门参与选址设计审查和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技术审验意见。同时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同时通知二次供水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参与。

4. 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选用设备、材料的要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材料、设备的选择是影响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质量和使用寿命的决定性因素之一,而且二次供水设施本身的安全是二次供水水质卫生保障的前提,二次供水设施的材质、结构、布局以及后期运营维护等环节都可能对水质造成影响。条例草案规定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选用设备、材料的要求,确保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设备质量和运行安全,加强建设过程中的管理。同时明确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运行维护过程中也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供水设备、材料。

5. 关于安全防范,在调研中发现本市既有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及用房管理大部分安全防范缺失,如泵房门无锁,监控设施缺位等。本条根据城市二次供水建设管理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落实物防、技防等措施。

(四)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

从社会公共利益角度出发,同时考虑上级“统建统管”要求与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草案鼓励和支持将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移交或者依法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管理,实现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管理。同时明确了管理单位的管理维护责任。

(五)关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收费

条例草案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运营维护费用作出规定,明确由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相关费用计入供水成本,通过城市供水价格统一弥补,具体价格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制定。同时针对未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的,明确要求相关管理单位要依法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

(六)关于法律责任及处罚标准

为保障法规的有效实施,《条例》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其中,对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条例》不再作重复规定,对上位法没有规定又确有必要进行处罚的,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参照部门规章及其他地方性法规,根据来宾市实际,对一些违法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规定,论证认为新设处罚合理合法,符合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的需要,主要有以下:

1. 针对《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参照部门及政府规章,创设了不按规定从事二次供水活动的法律责任。分别对未依法取得卫生许可,安排直接从事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清洗消毒的人员未经体检合格、卫生知识培训,未按照有关要求定期进行水质常规检测,未按规定对水池(箱)清洗消毒,或者清洗消毒后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投入使用的情况设置了处罚。

2. 针对《条例》第二十一条、二十七条,根据上位法《城市供水条例》,参照其他市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来宾市实际,对擅自停止二次供水未履行通知义务的行为创设了法律责任,符合地方实际需要。

3. 针对《条例》第二十八条,根据上位法《城市供水条例》,参照自治区政府规章及其他市地方性法规,对侵占、损坏或者擅自改装、拆除、迁移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行为,进一步明确罚款幅度。

五、施行的可行性及预期效果

条例草案有关规范管理城市二次供水的新建和改造工程条款,从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等各项工作程序入手,进行全过程标准化管理。同时专章规定了法律责任,细化行政处罚范围、标准,行政处罚的实施具有可操作性。法律责任的设置,一方面,可以对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管理单位起到威慑和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必要制裁,起到一定惩罚和教育的作用,可以预见将对来宾市城市二次供水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水质安全起到规范、指引作用。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