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三审表决通过

来源: 责任编辑: 张国锋 作者: 时间: 2020-10-23

2020年10月19日,来宾市第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2008年,我市开始实施“三求”文化惠农工程,逐步探索出了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来宾模式”。 2011年,我市获批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创建示范区的经验在全国推广运用。随后,我市在“三求”文化惠农工程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体育设施建设,在2014年获批为全国首批、广西唯一的“全国全民健身示范城市”。期间,全市相继投入资金25亿余元,共建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6000余个。相关创建工作和专项工程结束之后,我市持续推进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年均投入资金4300万余元,年均有200余个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成并投入使用。全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存量”较大,“增量”还在持续增长,但由于职责不够明确、资金投入不足、服务不够规范、管理不够到位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相当数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存在完好率不高、开放时间不足、使用率偏低等情况,部分设施甚至出现被闲置、被损坏、被占作他用等突出问题,影响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利用效率和功能的发挥。现有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宏观,随着我市公共文体事业快速发展,亟需依法加强对大量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市人大常委会将《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立法项目列入2017-2021年立法规划,并于2019年列入年度立法计划正式启动制定工作。

《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具体承担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分别于2020年4月和7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两次审议。其间,结合审议情况和条例草案征求意见、专家论证等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条例采取不设章节的形式,共设二十九条,结合我市实际,围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设置相关内容,并重点对涉及到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组织、管理人等各主体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的制定,对切实加强我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功能,让其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繁荣我市文化体育事业将起到良好的促进作用。

(李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