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来源: 责任编辑: 张国锋 作者: 时间: 2020-04-30

 

现就《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自2011年以来,我市在创建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区、国家级“全民健身示范城市”以及开展“三求”文化惠民工程建设过程中,建设了大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而且,新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仍在逐年递增,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存量”与“增量”逐步增长。

由于职责不够明确、管理不够规范、维护不够到位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大量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出现使用率低、损坏率高和被占用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现有的法律、法规规定较为原则,内容涵括不全、与现实需求有所脱节,不利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根据来宾的实际情况,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切实加强我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繁荣文化体育事业,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十分必要。

条例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借鉴区内外相关地方立法的经验,并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

二、起草、审议过程

《来宾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条例》是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项目,2019年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并正式启动制定工作。该条例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起草并提请审议,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具体承担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会同市司法局、市教育体育局等部门共同组织成立了条例起草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小组,制定了立法工作方案,并聘请广西冠益律师事务所作为第三方立法团队参与起草工作。

在条例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工作小组深入我市各县(市、区)开展调研工作,认真研究上位法并借鉴区外立法经验,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建议,邀请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指导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11月初,起草工作小组完成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通过发函征求意见、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求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众的意见;11月22日专程到南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进行论证;起草小组还专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条例草案的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于2020年1月19日、2月6日两次对条例草案提出修改意见,起草工作小组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目前的条例草案。

2020年3月26日,条例草案经市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4月10日,来宾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体例结构

鉴于条例规范的事项较为单一,条例草案采取不设章节的形式,共设二十五条。结合本市实际,围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设置相关内容。

(二)关于适用范围

作为条例的核心条款,适用范围首先规定了条例适用的对象和事项;其次,界定了条例所称“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概念;第三,明确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保护之外的其他相关事项的法律适用。(第二条

(三)关于各主体职责问题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全面落实各相关主体的职责是关键。条例草案对涉及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和保护的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自治组织、管理单位等各主体的职责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全面落实责任,齐抓共管,形成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的合力。(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四)设施的开放、管理与保护问题

做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功能,满足人民群众开展文化体育活动的基本需求,就需要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开放、服务、管理、维护与保护提出具体、明确的要求。条例草案有针对性地对上述几个方面进行了规范。(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

(五)法律责任问题

条例规范的事项较为单一,涉及的法律责任不多,条例草案主要规定三个方面的法律责任:一是对条例草案禁止性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二是规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三是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渎职责任(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