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通告

来源: 责任编辑: 何鑫 作者: 时间: 2020-02-12

当前,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进入关键时期,为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紧急通告如下:

1.2月12日18时前,1月10日以后来自或到过湖北等重点疫区的,或者直接接触过湖北重点疫区人员的,或者与确诊或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过的人员,尚未登记报告的,必须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

2.2月12日18时以后,新进入来宾的上述人员必须在3日内主动向所在单位、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拒不履行登记报告义务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请广大群众积极向当地公安机关或拨打110报警电话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宾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领导小组指挥部宣传组

2020年2月10日

相关法律法法规

一、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等信息,或者违反隔离、治疗相关规定,出入公共场所,参与人员聚集活动,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或者造成病毒传播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二、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四、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扰乱医疗秩序的,或者故意撕扯医务人员口罩、防护服、护目镜,以及医院防护设施的,涉嫌侮辱罪、寻衅滋事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虚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或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