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2019年2月15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9年2月15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不是来宾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一、来宾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来宾市工作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在来宾市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三届人大代表;
四、来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
五、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七、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机关党组成员、各工作机构副主任;
八、来宾市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河南工业园区管委会主任;
九、来宾市委部、委、办、局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来宾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管事业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一、来宾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二、来宾市人民团体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三、来宾军分区副司令员,来宾预备役团、中国人民解放军32560部队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四、来宾市大专院校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五、来宾市直有关企业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六、驻来宾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七、在来宾生活的正厅级离退休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