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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首部环境保护领域实体法出台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明年1月1日施行

发布日期: 2018-12-13   来源:    编辑: 伍敏恒
 

    12月13日上午,来宾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施行新闻发布会,宣布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作为来宾市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实体法规,条例的颁布施行,将为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李虹主持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松胜出席会议并作新闻发布,就条例出台的必要性和依据、制定过程、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市直有关部门,兴宾区、忻城县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广西日报、南国今报、来宾日报、来宾电视台、兴宾区新闻中心、忻城县电视台等媒体记者参加了新闻发布会。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市环境保护局、市河长制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分别回答了记者提问。

 

    条例共6章50条,包括总则、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水资源利用与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明确了本市行政区域内北之江干流及其思练河、白山河、石仁河、古塔河等支流的汇水面积内的区域适用该条例,规定了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管理机制和政府职责,并明确要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划以及按需编制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实施方案。条例不仅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还充分吸收了国家和自治区环保立法的新精神、新要求,可操作性强,将群众反映强烈、对水环境污染影响较大的采矿污染、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生活等突出问题在条例中予以规范。条例根据北之江流域水功能区划的执行要求,对涉水项目建设、排污口设置、排污控制与监测、水质监测及超标整改、植被保护、水土保持、湿地保护、生态补偿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吉江表示,近年来,人大代表曾经多次提出建议对北之江进行保护,人民群众对北之江保护有着迫切的愿望,这也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获得地方立法权以后选择这个项目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第一部实体法规进行立法的重要因素。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陆海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条例出台后,将依照职能做好条例施行的有关工作,加强环境执法,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养殖业污染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并加强北之江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辖区内北之江流域水环境保持稳定良好状态,保障条例有效实施。市河长制办公室专职副主任覃彦儒提出,条例在全区地方法规中率先引入“河长制”,使得河长制工作增加了法律层面的保障,将有力促进河长制工作的开展。市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主任委员蒋剑农、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覃凯萍分别就水资源保护中防治水土流失以及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置等重点问题进行了解答。

 

    新闻发布会后,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郑吉江、兴宾区人民政府副区长韦建富、忻城县人民政府副县长林万顺还分别接受了来宾电视台记者的专题采访。(李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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