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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20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接受 莫慧军 辞去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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