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人大常委会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

(2017年5月9日来宾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来源: 责任编辑: 黄熙勤 作者: 时间: 2017-07-04

    为科学合理安排以及统筹推进我市2017年地方立法工作,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引领与推动作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发展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增强地方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突出地方立法特色,为推进法治来宾建设,推动十三五时期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做好法规案起草审议工作

    (一)审议项目(1件)

    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对忻城土司文化遗产的保护,继承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制定《来宾市忻城土司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立法项目于2016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年内拟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审议预备项目(1件)

    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

    我市地处桂中旱区,北之江是我市可持续发展的生态屏障,同时也是我市重要的饮用水水源地。环保部门监测数据显示,近年来,北之江流域水质和整体生态出现一定程度的恶化。2014年以来,市人大代表多次联名提出加强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方面的建议。为了加强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规范水资源管理和利用,制定《来宾市北之江流域水资源保护条例》。该立法项目于2016年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起草,视条件成熟情况,预备年内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立法调研项目(1件)

    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

    20125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我市正式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于有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上位法律、法规内容较为宽泛,无法满足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实际需要,同时,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新情况仍缺乏相应的管理规范,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诸多矛盾和问题。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来宾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拟由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开展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待条件成熟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

    三、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地方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对列入今年起草并审议的法规项目,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要按照立法工作方案确定的审议时间,有序地开展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论证、征求意见等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对列入调研起草的立法项目,市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互配合,加强与有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共同研究重点、难点问题,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凝聚社会共识,推动有关方面完成相关的立法准备工作。

    四、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向下级人大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建立立法工作基层联系点,并建立配套制度,听取基层对法律法规草案以及立法工作的意见建议。健全地方性法规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把审议代表议案办理代表建议与制定地方性法规紧密结合,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大力发挥立法专家顾问库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智力支持作用。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

    五、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宣传工作

    继续宣传好、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来宾市立法条例》,严格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行使立法职权,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加强立法队伍的业务培训,着力培养高素质立法工作人才。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宣传、普法教育等多种形式宣传本市颁布的地方性法规,为法规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