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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接受韦家玲辞去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职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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