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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

(2017年1月16日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发布日期: 2017-07-04   来源:   作者:   编辑: 黄熙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邀请不是来宾市第四届人大代表的以下人员列席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一、来宾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

    二、在来宾市工作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三、在来宾市工作的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代表;

    四、来宾市第四届政协委员;

    五、来宾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副秘书长;

    六、来宾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七、来华管理区(来宾高新区)管委会主任、河南工业区管委会主任;

    八、来宾市委部、委、办、局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九、来宾市人民政府部门管理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驻外办事机构、直管事业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十一、来宾市人民团体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二、来宾预备役团、中国人民解放军76156部队、来宾市公安消防支队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三、来宾市大专院校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四、来宾市直有关企业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五、驻来宾市中直、区直有关单位各一名主要负责人;

    十六、正厅级在职干部和在来宾生活的正厅级离退休领导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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